从商标驳回复审案看通用名称的认定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通用名称禁止作为商标注册规定的目的之一是仅有通用名称的标志,本身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而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目的之二是避免通用名称被某一个市场主体垄断性地占有,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或者约定俗称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