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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一种独立类型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限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上述限制“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不能被滥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准确定义“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基本范围,值得深入探讨。
2021-03-06
2018年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破百万
2018年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破百万
在第十一届(2019)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开幕式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了《2018年度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10.4839万件,同比增长48%,登记数量迈上百万量级台阶。   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在国家政策扶持和市场需求拉动的双重作用下,我国软件创新热情显著提升。继2017年我国软件登记量跳跃式增长后,2018年我国软件登记数量再度大幅提升,一举突破100万件大关。从软件登记历史趋势来看,100万件的登记数量已较我国1992年实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时,提升超过1万倍,特别是自2011年以来,我国已累计登记软件接近320万件,占到了近30年登记总量的91%,呈现出了跨越式增长的发展态势。
2021-03-06
北京查处首起利用盗版加密锁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北京查处首起利用盗版加密锁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给予该公司没收侵权复制品36套软件加密锁、罚款21.1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是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查办的首起利用盗版加密锁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   据介绍,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接到举报称,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经查证,该公司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网上购得盗版加密锁,非法复制著作权人的两款软件用于商业教学,无违法所得。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针对盗版加密锁网络销售源头,总队已进行行刑衔接,下一步,将联合海淀区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软件的大规模使用,侵权现象屡禁不止,该案对侵权方给予大额罚款,给培训机构、建筑企业等敲响了警钟,同时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2021-03-06
全国首例涉微信截图生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全国首例涉微信截图生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对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 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开发、通信技术开发等,其开发运营了虚假微信截图软件等,用户使用软件后,可以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
2021-03-06
新东方诉墨墨侵犯著作权案
新东方诉墨墨侵犯著作权案
国内教育行业的需求旺盛,新东方以良好的品牌形象、遍布全国的教育网点,加上灵活多变的融资计划、经营策略,为自己抢下了发展空间。    新东方公司是国内英语培训行业的知名企业,其出版、策划的英语词汇类参考书和培训教材深受用户欢迎。风起云涌的教育赛道,新东方主动求变,在应对可能存在的“侵权”时也很主动。2017年,新东方公司发现墨墨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提供了与涉案图书单词、单元划分和单词顺序实质性相似的单词列表,涉嫌侵犯了其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东方公司认为,墨墨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涉案图书的销售,故诉至法院。   对于新东方公司的起诉,墨墨公司否认侵权并辩称:首先,新东方公司主张的涉案行为相当于墨墨公司从实体词汇书中归纳出单词列表并传播,而单词列表在涉案图书中没有单独的呈现和表达;其次,涉案图书属于汇编作品,不是原创作品,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词汇类图书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单词解释、例句考点等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而涉案软件的单词列表没有包含这些内容;再次,单词列表仅是单词的集合,新东方公司主张的选词范围、排序、分组,无法体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独创性表达,其具有独创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
2021-03-06
 从《月光》舞蹈作品案看著作权侵权认定
从《月光》舞蹈作品案看著作权侵权认定
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因认为“云海肴•云南菜” 餐厅装饰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侵害了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丽萍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杨丽萍公司将相关的三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三被告共同辩称:被诉装饰图案作为静态呈现,不具有连续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的可能。被诉装饰图案的创意源于云南传统民族舞蹈的个别动作,并非对特定人物肖像、特定作品的改编、复制,无法体现出任何舞者的情感表达,未构成对舞蹈作品的侵害,三被告亦未侵害杨丽萍公司相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与杨丽萍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被诉装饰图案不足以引起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03-06
“鸭兔”是否涉及抄袭:
“鸭兔”是否涉及抄袭:
近日,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的《鸭兔元旦》作品展在广州开幕,该展览的主打设计为“鸭嘴兔耳”的卡通形象。展览一经发布,便引起极大纷争,不少网友指出,该设计涉嫌抄袭国际知名动画形象“米菲兔(Miffy)”网友反映除了嘴巴,其他地方的线条和构图根本就是如出一辙。 “米菲兔”诞生于1955年,是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Dick Bruna)创作的经典动画形象,深受世界各地小朋友的喜爱。迪克·布鲁纳虽已于2017年去世,但其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针对抄袭指责,1月16日,冯峰在微博回应称:“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艺术的社会功能是激发每个人的创造力。如果艺术作品激发了我们的思考,那思考恰恰正是创造力的源头。”该微博一经发出,迅速在美术圈和动漫圈中产生热议。有网友留言表示,和米菲形象过于相似,“给米菲兔加鸭嘴巴就当做自己的作品了?”“这到底是艺术解构还是抄呢?”“而且作者也并没有说明,他这是在解构商业符号?还是似乎急于撇清关系。这不算是侵权吗?” 判断一个作品是抄袭还是合理使用,司法实践中有较为成
202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