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慧丰代理“东芝源”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东芝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胡志英、包慧珍申请注册在第5类的37133188号“东芝源”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胡志英、包慧珍特委托慧丰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背景:

       东芝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胡志英、包慧珍申请注册在第5类的37133188号“东芝源”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胡志英、包慧珍特委托慧丰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维护了其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案件处理:

       慧丰律师团队承接了本案,经过一番调查研究发现,异议人提出的引证商标“东芝”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理由并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再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指向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慧丰从这一突破口入手,开展工作。

商标对比图如下


慧丰认为:

       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本案中不为驰名商标,虽然异议人引证商标“东芝”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时并未达到知名商标的程度,即使引证商标在本案中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也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在文字组成、读音、整体含义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人注册商标符合自身发展以及经营需要。异议人的申请侵害了被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被异议人的正常经营。

异议案件结果: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电视电话设备”等商品上的“东芝TOSHIBA”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由于我公司的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37133188号“东芝源”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