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慧丰知识产权代理中置盛京VS盛京医院,撤三复审案件再传捷报

慧丰律师在对盛京医院撤三复审案件中提出政府发布的倡导性文件不能作为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的合理理由,该观点得到国家商标局评审部门的支持,在复审阶段推翻了商标局撤销部门的决定,盛京医院十余项闲置商标被撤销,再次基于此种观点,商标局评审部门最新审查决定对第30类9407872号“盛京世纪”、第28类9401514号“盛景世纪”、第29类9407819号“盛景世纪”、第30类9401252号“盛京绿洲”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局评审部门最新撤销复审决定:对第30类9407872号“盛京世纪”、第28类9401514号“盛景世纪”、第29类9407819号“盛景世纪”、第30类9401252号“盛京绿洲”商标予以撤销!

案件背景:

       中置盛京养老产业股份集团因主商标“中置盛京”被盛京医院多次提起无效、异议商标攻击,严重扰乱当事人的日常经营,决定委托慧丰律师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

       慧丰委派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孔祥鹏组成案件组承接本案,经过调查发现,盛京医院名下注册了大量与医疗无关的含有“盛京”字样的商标,且并未进行实际使用,经推测判断,其目的在于通过大量的防御性注册,试图对“盛京”字样进行垄断性使用,这种行为不符合商标法关于禁止囤积商标的规定,也不利于商标资源的盘活,慧丰从这一突破口入手,开展工作。

撤销案件结果:

       商标局审查人员未经客观审查,主观认为,盛京医院因作为公立医院无法以商业手段使用闲置商标,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理由”不适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制度,驳回了撤销申请。

慧丰认为:

       商标局的审查仅从形式化的角度去考量了盛京医院提出的抗辩理由,实际上,被申请人并未因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其无法实施某项商业行为,被申请人依然有权利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其对商标进行使用权利并未被政策剥夺,客观上仍然有使用商标的权利,所以并没有导致被申请人因受到政策限制而无法使用商标,被申请人至今仍然对其部分商标进行持续使用,也在持续囤积注册与本案被申请商标相同类别的商标,被申请人偷换概念,试图将“盈利性医疗机构”与“开展商业经营”“不得使用商标”进行混淆,将毫无因果关系的事件强行联系在一起,蒙蔽审查人员以图继续不当占有注册商标资源。

复审案件结果:

       商标评审部门认为:政府发布的倡导性文件不能作为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的合理理由,无法证明系受到强制性政策导致其无法使用商标,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其未客户政策限制所做出的准备或者措施。国家商标局评审部门支持慧丰律师的观点,在复审阶段推翻了商标局撤销部门的决定,除之前撤销的十余件闲置商标外,对盛京医院名下第30类9407872号“盛京世纪”、第28类9401514号“盛京世纪”、第29类9407819号“盛京世纪”、第30类9401252号“盛京绿洲”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目前在诉讼期内,被申请人是否起诉,尚不确定。

企业介绍:

       中置盛京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民政局部门审批成立的大型综合福利性质的绿色养老企业,主要从事老年养生公寓项目的开发和管理,医养结合。中置盛京颐养老年公寓与中铁九局共同打造民营企业与央企携手共建“医养结合”项目,正式翻开了东北乃至全国“医养结合”养老产业的新篇章。中置盛京颐养老年公寓位于和平区南五马路与胜利大街交汇处(胜利南街56号,中铁九局C座),东临胜利南街,西望铁西区,南依参茸药材批发市场,北靠沈阳火车站,交通十分便利。中置盛京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有室内空中花园、室内设有负离子发生器,引进了世界先进医疗设备,地处在繁华闹市区内,室内装潢全部采用环保材料,养老与医疗并重,医疗与家庭衔接的养老机构。中置盛京颐养老年公寓秉承以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为宗旨,坚持以尊老为德,敬老为善,爱老为美,助老为乐打造以舒适的居住环境,周到的贴心服务,实惠的销售价位,达到让老者满意,让家属放心的养老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