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举措并举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

一直以来,摄影被称为“快门艺术”,摄影作品承载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与记忆。近年来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频发。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有超过4万份判决书和超过12万份裁定书。再叠加“摄影作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搜出超过1.7万份判决书和超过1000份裁定书。虽然有管辖裁定、一二审判决、未诉和解等其他原因使得数据可能不是非常精准,但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大概看出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件占整个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件的比例较高。

一直以来,摄影被称为“快门艺术”,摄影作品承载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与记忆。近年来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频发。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有超过4万份判决书和超过12万份裁定书。再叠加“摄影作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搜出超过1.7万份判决书和超过1000份裁定书。虽然有管辖裁定、一二审判决、未诉和解等其他原因使得数据可能不是非常精准,但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大概看出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件占整个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件的比例较高。

摄影作品保护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要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单纯的翻拍结果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具有适量的创造性。对摄影作品而言,创造性要求作品必须能体现摄影师的艺术观点与创造力,越是花费了更多摄影师精力的照片,越是体现摄影师个人选择和判断的照片,越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证件照、一般的留影不能认定为摄影作品。二是具有可复制性。可复制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能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能复制多份,并能被人感知。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进行了具体界定:即指借助器械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在借助器械的前提下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进行复制。三是具有表达性。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在涉及摄影作品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多为摄影作品的网站经营者或是摄影作品的经纪代理公司,摄影师主要还是专注于拍摄、创作,一般不太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发现侵权,更别说是主动维权,因此以摄影师为原告的案件数量相对少一些。该类案件的重点在于如何证明权属、如何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进一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以第二个问题为例,由于很多摄影师拍摄作品不是因为某种利益关系,而是出于兴趣爱好,因此原告常常无法举证自己的经济损失。此外,很多侵权方往往希望通过摄影作品吸引流量,但原告很难举证流量可以给被告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判赔额往往都不太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作品权益最好的维权方式是在做好防侵权准备的同时,储备一定的版权知识,防患于未然,面对侵权,随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