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慧丰成功促成二审合伙纠纷发回重审

陈某因与孙某合伙经营,经营期间双方因账目不清产生经济纠纷,各自主张要求对方赔偿。因双方在经营期间均各自为经营垫付了资金,慧丰律师认为上述资金均系双方对外的共同债务,合伙项目应当对账目进行清算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孙某拒绝清算而起诉陈某要求支付单方垫付的资金于法无据,在慧丰的建议下,陈某提起反诉,要求进行合伙项目清算,分配剩余资金。

案情概要:

陈某因与孙某合伙经营,经营期间双方因账目不清产生经济纠纷,各自主张要求对方赔偿。

一审案情:

   因双方在经营期间均各自为经营垫付了资金,慧丰律师认为上述资金均系双方对外的共同债务,合伙项目应当对账目进行清算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孙某拒绝清算而起诉陈某要求支付单方垫付的资金于法无据,在慧丰的建议下,陈某提起反诉,要求进行合伙项目清算,分配剩余资金。

一审裁判:

     一审法庭违法做出要求陈某单方支付孙某垫付资金的请求,而拒绝支持清算请求以及陈某为项目垫付的资金。

二审裁判

      二审认为一审法庭对于账面情况未能查清,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且对双方主张进行选择性裁判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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