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被搭便车,法院判赔700余万元!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工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搅拌机等商品上的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第1550867号“SANY”商标的相应权利。因认为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山一公司)、湖南合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合九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装载机、搅拌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烟台山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一”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重工公司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工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搅拌机等商品上的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第1550867号“SANY”商标的相应权利。因认为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山一公司)、湖南合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合九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装载机、搅拌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烟台山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一”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重工公司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烟台山一公司辩称,其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也并无攀附三一重工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合九公司则辩称,其是烟台山一公司的经销商,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诉侵权标识“山一重工”“SHANYI”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其次,烟台山一公司分别在装载机、搅拌机上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与“三一”商标及“SANY”商标的挖掘机均属于机械,其功能用途基本一致,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较为接近,构成类似商品。烟台山一公司使用在宣传册、网站首页上的“山一重工”“SHANYI”标识及经营场所中的“山一重工”标识,合九公司使用在门店招牌上的相关标识,均是为了销售装载机或搅拌机,因此也构成类似商品。第三,被诉侵权标识“山一重工”中的“重工”系行业类别,不具有显著性,显著部分系“山一”二字,与“三一”商标呼叫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被诉侵权标识“SHANYI”标识与“SANY”商标相比,字母及字母排列顺序基本一致,呼叫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第四,基于“三一”商标及“SANY”商标在工程机械领域的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三一重工公司对“三一”及“SANY”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烟台山一公司注册之前,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认定,三一重工公司的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审维持原判。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企业字号在机械工程领域同样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烟台山一公司从事与工程机械领域具有紧密联系的行业,在企业字号有较大范围选择的情况下,其对于在先的知名字号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尤其是在烟台山一公司相关公司两次注册“山一重工”商标均未能予以注册的情况下,其仍然选择与三一重工公司字号及商标相近似的“山一”文字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烟台山一公司将“山一”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两被告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