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丰代理锦州神工与联想异议案获胜

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9类的38930547号“ThinkonSemi”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锦州神工特委托慧丰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维护了其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案件背景

       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9类的38930547号“ThinkonSemi”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锦州神工特委托慧丰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维护了其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案件处理

       慧丰律师团队承接了本案,经过一番调查研究发现,异议人引用在先注册的商标“THINK PAD”、”THINKPAND"、“新派笔记本电脑 THINKPAD"与被异议商标并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慧丰从这一突破口入手,开展工作。

慧丰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引证的商标均差别较大,不构成近似;“thinkpad”知名度较高的主张,不能作为被答辩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公有领域词汇的理由;答辩人基于自身需要而臆造使用的商标,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不予他人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注册。

案件结果

       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使“THINK PAD"商标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区别明显,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已注册。 

由于我公司的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38930547号“ThinkonSemi”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