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诉争鸿蒙 HongMeng 商标一审被驳回

鸿蒙这个词虽然不是华为创造的、但相信多数用户都是因为华为而知道的鸿蒙,也就是华为旗下的鸿蒙操作系统。然而比较尴尬的是华为并没有提前申请鸿蒙的相关商标,而现在提交的商标申请也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

       鸿蒙这个词虽然不是华为创造的、但相信多数用户都是因为华为而知道的鸿蒙,也就是华为旗下的鸿蒙操作系统。然而比较尴尬的是华为并没有提前申请鸿蒙的相关商标,而现在提交的商标申请也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

        此前华为申请第42类鸿蒙商标就被判定近似而驳回,最新申请的38类鸿蒙商标同样被驳回但华为选择起诉产权局。 

        8 月 2 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 73 行初 3810 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 [2020] 第 333763 号《关于第 38684797 号“鸿蒙 HongM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为“鸿蒙 HongMeng”,其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鸿蒙”,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根据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近似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不予考虑。原告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议后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华为申请是合理的,因此驳回华为的起诉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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